“证券界死刑第一人”重审获原判
2008年07月19日13:45 来源: 京华时报      作者:王阳

  前天,经过重新审理,市一中院再次以贪污和挪用公款两罪,对中国银河证券望京西园营业部原总经理杨彦明判处死刑。

  2004年初,杨彦明被调往总公司任职。当年4月,一直拖延交接有关财务手续的杨彦明两次自杀未遂,发现异常的中国银河证券公司报案。检方查明,在1998年6月到2003年8月间,杨彦明违规从营业部账户内提取了7200余万元现金。

  2005年12月13日,杨彦明被一审判处死刑。去年,北京高院以“部分证据不足”、“事实不清”为由,将案件发回重审。

  今年5月,市一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,重新开庭审理此案。记者从知情人处获悉,庭审时,杨彦明依旧以“我记不清楚了”作答,未交代6000余万元赃款的去向。

  对于涉及贪污的2项指控,杨彦明对其中一笔300余万元的数额认罪,但对其余6536万元提出了异议,认为此项指控“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”。

  据悉,此案的一波三折,主要与此项指控有关。

  前天,市一中院新合议庭再次以贪污、挪用公款两罪名重新量刑,并重新判决杨彦明死刑。

  杨彦明的辩护律师许昔龙昨天说,杨彦明决定提出上诉,“理由与以前一样:他承认从财务经理处拿过钱,但具体数额是多少,缺乏客观的必要的财务证据予以支持。”许昔龙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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